[專題] 你「營利」了嗎? 談 YouTube 創作者的音樂使用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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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自媒體的興起,影片行銷已成為網路行銷的趨勢,網路、社群平台崛起,YouTube 已經成了主流消費群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捧紅谷阿莫、TGOP這群人、蔡阿嘎、HowHow、聖結石等人氣網紅,讓「YouTuber」成為新興職業。從原先個人影像創作,到現在廣告、業配等已成為新的收入模式,發展成為「網紅經濟」。

然而, YouTuber 拍攝一支影片會運用到字型、音樂、影片等各種素材,每一個都是會涉及版權問題,在以前影片創作甫興起時,這些人被當作是自由創作者,對於侵權問題版權擁有者並不會太過計較,但當網紅已成為一個全新的經濟體,從去年中鬧出的字型商業使用爭議,以及一直以來最多侵權問題的音樂使用,這個問題變得非常重要:「 YouTuber 使用算商業性嗎?」

針對網路平台影片創作的音樂使用的界定方式,加點音樂特別採訪版權擁有者(音樂人)以及使用者(YouTuber)、律師與專家等各方看法,從國內外趨勢觀之,一起來探討這股新潮流下的授權定義。

沒被抓不代表就是合法啊!音樂一直都不是免費的

這個畫面,大家應該不陌生吧!有多少偉大的作品就淹沒在茫茫的版權之海啊!

若忽視侵權問題,帳號將會被YouTube永久停權(圖片截自YouTube)

製作影片放上網路、用喜歡的音樂當成配樂已成為現代人分享生活的一環,但把音樂放進影片中就需要取得「重製權」,放上 YouTube 等影音平台則是涉及「公開傳輸權」,都是必須取得授權的,當然也會依照用途有相應的費用。

但 YouTube 上充斥著許多放了知名歌曲的影片、 Cover 影片等等,難道都侵害著作權嗎?嚴格來說是的,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誰可以利用自己的歌曲。他們之所以沒有採取法律行動的原因,只是針對非營利的個人使用像是家庭影片、學生等有些寬容,沒有積極的進行蒐證,但不代表這樣是合法的。

YouTube 也明令影片中放入版權物必須先取得相關授權,甚至上傳的影片中含有受到版權保護的內容,就可能會收到由著作權人發出的 Content ID 聲明,可把影片消音或將廣告收益則歸版權擁有者所有等,顯現出版權歸屬的重要性。

所以,無論何種音樂使用方式都必須取得授權,唯一的例外是「合理使用」的範圍,這是一種法律原則,主張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必徵求音樂版權擁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音樂,但每個國家和每個個案情況都會有不同的認定,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

「是否有商業性」

商業性的有無是個二分法問題,也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來規範。一般常見的商業影片就是廣告,通常是高拍攝與行銷預算的商業案,而 YouTuber 的影片排除明顯業配廣告之外的,則多半是個人創作、生活影片,雖在點閱率非常高時 YouTube 會分潤廣告費,但其並不是固定或一定可取得的收入,將之與廣告相提並論時, YouTuber 也感覺自己並沒有這麼商業化,甚至有些 YouTuber 並沒有開通廣告分潤,容易造成爭議。

拍影片有這麼好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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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 現在的瀏覽量非常驚人,廣告收益自然也大,但想從影片上賺到錢有這麼容易嗎?扣除業配、粉絲贊助等其他收入,想透過自己的影片賺取廣告收益,首先頻道上面的訂閱人數必須滿 1000 人,接著在過去 12 個月的累計觀看總時數要超越 4000 小時,且影片內容完全原創、無版權問題,才能開啟頻道內「盈利」的功能。

YouTube 廣告費的計算方式是以「每 1000 實際觀看人數」計算,然實際觀看人數並非是影片右下所顯示的觀看人次,而是他們內部會有自己的計算方法。此外,YouTube 的廣告商也來自各個國家,因此每位 YouTuber 收到的廣告分潤,會隨著時間、地點不同而改變,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利潤分成也並不相同,YouTube 會根據觀眾的組成,給予不同的計價方式,在台灣每千次觀看大約會有 1 美元的利潤分成。

對於百萬訂閱的高知名度 YouTuber 來說,廣告的收入當然是非常驚人的,但對於小型 YouTuber 來說,開啟營利條件的標準逐年的變得越來越嚴格,小型的 YouTuber 幾乎無法靠廣告獲利。每次拍攝影片的點閱率雖然可以預估大概的區間,但其實時常起起伏伏,有時候會突然意外的低,因為其中還涉及了 YouTube 本身演算法的問題, YouTuber 自己也很難預估每一次影片可以達到多少觀看人次,因此很難去預期每支的新影片可以帶來多少收入,對於影片所投入的成本也會相對保守。

YouTuber 們願意花錢買音樂嗎?

在這樣的情況下,YouTuber 對於音樂使用的情況是如何呢?我們也採訪到幾個 YouTuber 聽聽他們的想法。

第一位是Tiffany,她擔任 YouTuber 已約兩年,其所經營的頻道「講日文的台灣女生」,內容多以日文教學為主,也會分享在日本留學時的所見所聞,或是所關注的公共議題,目前約有 8.6 萬的訂閱人次。

Tiffany 表示目前 YouTuber 收入來源並不固定,也不豐厚,因此盡量只會以影片提供的收入來進行成本的支出,而他產出一次新影片的時間約為 15 小時,需歷時兩三天的時間製作。且為了配合 YouTube 的演算機制,每週須盡量有ㄧ到兩支的影片上架,才能讓影片維持在一定的可見度,顯見 YouTuber 的經營必須投入許多時間成本,成本效益也並不是完全成正比的。

「我之所以持續經營,主要是希望能達成自己的理念,分別是推廣日文更有效、更有趣的學習方式,以及為希望自己能成為具有話語權的人,能為公共議題發聲。」

以 Tiffany 目前的經營狀況和目標,她認為在非業配的情況所拍攝的影片是趨向非營利的。談及音樂的使用需求,除了介紹歌曲歌詞的單元之外,以目前定位的日文教學性質來說,她的影片僅需要簡單的襯樂,因此多半都使用免費的無版權音樂為主。

接著我們也訪談到製作過藝人吳鳳的頻道「吳鳳街鬼」以及李易「易起吃飯吧!」的無懼影像有限公司,無懼影像在影片製作的流程中相對嚴謹,有豐富商業影片製作經驗的他們,在初期規劃預算就有將音樂授權費用納入,即使這些節目是簡單的街頭訪談、料理烹飪,每支影片也都有購買音樂授權許可,當影片是有商業置入時,無懼影像也會依照音樂授權平台的規定購買金額較高、可商業使用的授權許可。

YouTuber 經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無懼影像說:「現代人每天的接收資訊量太大了,一個再好看的影片,大多人也不會看太多次,通常一個新影片,只有前幾天的點擊率可以衝,絕大部份過一、二週看的人就少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節省成本預算,無懼影像仍然很重視音樂。「因為音樂並非我自身強項,所以會希望找其他人合作、或是有經常配合的音樂公司 / 音樂人,雖然我們的影片拍攝量很大,但不論任何一個環節的品質都不能差、包括音樂也是,所以不管在拍攝、後製、配樂等,我們去建立有一個具效率的 SOP,對製作上快速方便、後續也安全放心。」

音樂創作人的觀點

許多影像創作者常會認為,將音樂置入影片中對於音樂創作人來說也不失為一個宣傳的機會,但這樣對音樂創作者來說是公平的嗎?我們也聽聽音樂人的說法。

旅居紐約的林明學是個影像配樂家,從紐約大學到影視業界,他的生活周遭當然也不乏許多影像製作的朋友。「我有免費提供音樂的經驗,那是因為熟識的朋友,我也想支持他的影像創作,但前提是他尊重且欣賞我的音樂,才來詢問我這樣的合作,而且它並不是以商業為前提的影片。我覺得大家都是創作人,這些影片對他們來說也是 Promote,他們也是在經營自己,所以使用音樂是一定要付費的,尤其是有營利情況的使用,更要據實以告、支付相應的費用,可能是授權許可、或是之後分收廣告費用等方式,在授權書上載明清楚對雙方也都有保障。」

除了創作所費的心力外,包括音樂實錄、聲音後期等等每個環節都是音樂工作者的心血。(照片提供:林明學

配樂家艾波正職是廣告配樂,除了接案之外,平常也會自己做喜歡的音樂,除了放到網路上販售授權許可之外,她目前也正與許多大型 YouTuber 進行合作中。「我和這些 YouTuber 合作已經六、七年了,對他們的粉絲來說他們的影片才是主體、配樂只是附屬的,而且他們做影片也很努力辛苦,所以我用一次性的價錢授權給他們使用,看他們使用、放在不同影片上我也覺得滿有趣的。對我來說,這是我私下有興趣做的音樂,主要收入不是靠這些歌曲,所以用合作創作的方式就沒有問題。」

擁有自己的樂團,平時也自己寫歌的音樂人 D 先生(化名)則認為如果自己的音樂被別人喜歡、利用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如果只是放進一般影片,不是有品牌、商業性的廣告的話,我會願意免費提供他使用,我也可以分享他的影片成果,算是雙方的互惠,但一定要事先取得我的許可,我覺得這是最基本的尊重,如果連尊重都做不到,事後才來談商業性、收益都是很傷感情的。」

法律專家們怎麼看

政大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的陳秉訓老師認為不論主觀的營利意圖亦或是客觀的營利行為,YouTuber 開啟廣告收益的條件就算是商業的使用,即便影片能夠帶給 YouTuber 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然而就好比小吃店開門做生意,不見得開門就會有收益,因此 YouTuber 還是具有商業性質的。

YouTuber 經常使用音樂做為影片背景,或是使用字型作為字幕或效果,在這些涉及利用著作物的議題中,首先需要判斷這些音樂與字型是否具原創性,若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則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才可以進一步討論影片使用著作物是否為合理使用,陳秉訓老師認為基本上這些著作物是具有原創性,因此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第 65 條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有四要件: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在第一個要件中,陳秉訓老師在前述已認為是屬於商業上之使用;第三個對於質量比例的要件中,儘管以量的角度來看,音樂或是字型占 YouTube 影片的比例不高,陳秉訓老師認為音樂與字型仍扮演 YouTube 影片中的重要元素,也就是質的比例仍然屬高,否則 YouTuber 大可不必加上字幕或效果在影片中,這些音樂或是字型效果可能也是為什麼觀眾會喜歡這個 YouTuber 所拍攝的影片的其中一個原因,且這種數位商品都有所謂授權的範圍,超過使用的範圍就可能會被認為是未經同意的使用,因此若要聲稱合理使用音樂或字型的著作權,則恐怕較難被認定是合理使用,因此利用人可能需要自行衡量損害賠償的金額亦或是購買與使用正版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二項:

……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指出法定難以估計的損害賠償最低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若被認定侵權則最終還是會給付 1 萬元以上不等的賠償金額。

所以說,YouTube 頻道若要長久經營,千萬別抱著僥倖的心裡,覺得沒被抓就沒事了!不管是音樂、字型還是其它素材,都是不同領域創作者的心血,合法使用才是王道,同樣身為創作者的 YouTuber最能感同身受了,對吧!

採訪 / 撰文:宋嫚鈴、莊士賢

編輯整理:加點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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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on [專題] 你「營利」了嗎? 談 YouTube 創作者的音樂使用認定方式

  1. Youtube 有很多翻唱的開營利

    不紅好像沒有問題

    但是有些太紅的頻道都突然消失

    不知道是不是有版權爭議

  2. 請問,如果在youtube發布自己幫一首歌(流行歌,像是「與我無關」、「怎麼了」)做成歌詞版的影片,會違法嗎?

  3. 請問一下,大陸網站,放「中華民國,部隊起床號」,還敢來跟我版權聲明?! 這樣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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